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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回应答复

2017-09-19 22:33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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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19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宋磊 通讯员吕友明)为保障武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作用,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所称“约见”,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处理的活动。《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检察院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市人大代表可就本行政区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提出约见。

  除约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见活动向社会公开。根据约见内容,必要时,约见活动可邀请市民参加。

  《办法》要求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认真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尽量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

责编: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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