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体育讯 举办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是为了发现和培养优秀运动后备人才,为2008年奥运会锻炼队伍,促进我国备战2012年奥运会的运动队梯队建设,推动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 运动会要勤俭节约,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7年10月19日至2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蹦床)、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柔道、赛艇、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报名不足6个参加单位的项目将不列为正式比赛项目。
三、参加单位:
(一)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秦皇岛市、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南京市、连云港市、南通市、无锡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嘉兴市、合肥市、阜阳市、马鞍山市、福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淄博市、滨州市、郑州市、平顶山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南宁市、北海市、海口市、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贵阳市、昆明市、玉溪市、拉萨市、西安市、延安市、咸阳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顺义区、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塘沽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闵行区、重庆市渝中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是否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根据其意愿再定。
(三)各参加单位必须有3个(含3个)项目或12名(含12名)(不包括田径、游泳等个别项目指定的基数)运动员获得决赛资格的城市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不组成代表团。
四、关于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关于运动员注册规定
运动员必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进行注册,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比赛,其代表资格以2007年度注册期(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注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动员在明确了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具体代表单位(必须是运动员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城市或区)的前提下,可凭此注册证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不须变更注册到具体城市(或直辖市的区)。
(四)关于运动员交流规定
1、以运动员2005年度注册期(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都按照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2、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进行交流的运动员,根据协议规定,如果在2006年度或2007年度返回原注册单位,则其不按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3、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2003年1月1日至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运动员交流之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协议计分。
4、国家体育总局审核运动员交流协议的时间为两次。各代表团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分别于2005年10月31日前和2006年10月31日前将双方协议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和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将于2005年12月31日和2006年12月31日前两次正式公布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依据交流名单和相关注册要求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台湾省有关城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六)运动员年龄规定
项 目 |
运 动 员 年 龄 规 定 |
游 泳 |
男子: 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 2人
女子: 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8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
跳 水 |
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射 箭 |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田 径 |
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生 |
羽毛球 |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6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男女各不多于2人 |
垒 球 |
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4年1月1日至1985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3人 |
篮 球 |
男子: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女子: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
皮划艇 |
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自行车 |
1988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出生 |
击 剑 |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足 球 |
男子: 1991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
女子: 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6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5人 |
体 操 |
男子: 1990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出生。
女子: 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出生。 |
蹦 床 |
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出生 |
女 子 手 球 |
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2人 |
女 子 曲棍球 |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985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出生可报3人 |
柔 道 |
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生 |
赛 艇 |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 |
射 击 |
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乒乓球 |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跆拳道 |
1990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出生 |
网 球 |
男子: 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子: 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排 球 |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举 重 |
男子: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子: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国际式摔跤 |
男子: 1987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出生
女子: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 |
帆 板 |
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武术套路 |
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出生 |
武术散打 |
1990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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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运动员年龄的判定:按照运动员首次注册年龄来审核其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报名参赛年龄;如对运动员年龄有异议的,经核查,以其过去参加全国比赛(须列入全国体育竞赛计划)的报名最大年龄为准。凡不符合上述年龄规定的,一律取消其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八)解放军符合参加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被征招入伍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城市或区参加。各代表团须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申报表》(附表一)以及运动员入伍证明复印件(均以首次入伍为准)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将下发解放军运动员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名单。各单位凭该名单和解放军注册证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比赛。
凡解放军运动员退役后代表地方参加城市运动会的,如该运动员再次应征入伍,则其不能代表解放军参加全国运动会。
(九)体育院校、普通高等院校、竞技体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代表注册单位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必须负责对所辖城市或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十一)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体育总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问题(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19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十二)特殊规定
1、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任务和备战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2、如果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某一项目的决赛时间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的时间相冲突或间隔一个月之内,则调整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该项目的决赛时间。
3、如果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某一项目的决赛时间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的时间间隔一个月以上,则各中心应同意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决赛。
4、如果各国家队参加的不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则各中心应同意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决赛。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报名。
(二)武汉市队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决赛。
(三)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回原单位参加比赛,占原单位名额;凡被选派参加亚洲或世界性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运动员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数量(含团长、副团长):凡运动员总数(不包含自行车、帆板项目以及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 4人(含 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 5-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报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报 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1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2人; 101- 15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3人;151- 2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4人; 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5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设副团长1-3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