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武汉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龙炳煌等同志辞去政协常委的决定
(经2005年12月23日政协武汉市第十届委员会第1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协商决定:接受(以姓氏笔画为序)龙炳煌、田永福、朱木庭、乔天佑、刘秀庭、汤抗、杨少成、杨自文、杨泽发、沈学发、张寄銮、肖鸿美(女)、周德武、姚凯伦等14位同志因年龄和工作变动等原因,辞去政协武汉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