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武汉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补选常务委员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46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政协武汉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选举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本届政协的全体委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席会议的委员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常务委员会方可宣布进行选举。每个候选人均以得到应到会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为当选。
三、经政协武汉市第十届委员会第1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政协武汉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增补常务委员17人。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四、选票均盖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汉市委员会”印章。
委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投弃权票者,不得另选他人。
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方格内划“O”;不赞成的在候选人上面的方格内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空格内写上要选人的姓名(必须是本届政协委员),并在其上面的方格内划上“O”。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废票。划写选票使用钢笔或毛笔,笔迹必须清楚。划写模糊,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
五、会议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3人,总计票人1人,计票人3人。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常务委员会从非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提请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监票人员对发票、投票、计票等项工作进行监督。
选举前,由选举工作人员准确清点委员入场人数。委员进入选举会场的截止时间为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到会委员人数为止,以后进入会场的委员不再参加投票。监票人和计票人对出席选举大会的委员人数进行核实,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核实结果,按核实人数分发选票。
六、会场共设4个票箱。投票前,监票人对各自分工的票箱进行检查,加封上锁。大会的执行主席在主席台票箱投票,委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票箱依次投票。
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投票开始后,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先后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执行主席和委员按各自座区依次投票。
七、本次会议不设流动票箱,因事、因病请假和迟到的委员,不另参加投票。
八、投票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当众宣布开箱清点票数,清点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实发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实发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计票完毕后,作出计票记录,由总监票人和总计票人签名,并将计票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选举得票情况。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本选举办法,经政协武汉市第十届委员会第18次常委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政协武汉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