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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6-01-07 19:27:00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618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河洁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市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发现和查处难度增大的特点,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自侦工作的立足点放在提高侦查办案能力上,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办案力度,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263人,其中涉及党政机关45人,司法机关17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107人;已提起公诉22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7亿元。

 

  (一)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大要案213件,其中100万元以上案件1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58人,包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吴竹生、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原助理巡视员黄传杰、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原所长助理吴建忠、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倪成文、中国南车集团江岸车辆厂原厂长张孝强、中建四局武汉分局原副局长周晓明等7名厅局级干部。大要案占同类立案数的99.5%。

 

  (二)注重查办社会关注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线索入手,深挖彻查背后的腐败问题。在有关行业和领域查办贪污贿赂窝串案32108人,占同类犯罪人数的45.8%。其中,在10所高校的基建、设备采购等部门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24人,在10余个国有大中型企业查处结伙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41人。

 

  (三)严肃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此类案件24件。其中,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环境资源破坏、在押人员脱逃等严重后果的案件16件,利用职权隐瞒犯罪事实、采信虚假的证据材料,徇私枉法、放纵犯罪的案件5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1件,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2件。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力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害相当严重。如某区农业服务中心干部吴秋生,收受少。量贿赂便滥用职权伪造山林权证,如果没有东湖开发区检察院及时介入,1100亩国有山林土地权属已经被非法改变。

 

  (四)大力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认真贯彻市人大颁布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推动社会化大预防向纵深发展。作为市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市院在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协助完善预防机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目前,已有市一级和9个区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348个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其中56个成员单位建立了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预防工作机构。二是立足办案深化预防工作。两级院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研究防范对策,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和发案单位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共开展个案预防265项。

 

  还在138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协调组织13个。三是坚持开展重大工程专项预防和廉政共建活动。在天兴洲大桥工程、武汉市轻轨交通建设、江汉区菱角湖改造项目、汉阳区城中村改造等19个大型工程项目中开展了专项预防。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与107个单位和部门开展了联手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共建活动,为遏制职务犯罪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关于打击刑事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229人,移送审查起诉12080人次(含退查重报)。经审查,批准逮捕7666人,提起公诉8000人。从批捕情况看,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5人;抢劫、杀人、伤害、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2429人;盗窃、抢夺等侵财性犯罪3264人;涉枪犯罪51人;涉毒犯罪837人。与上年相比,批捕人数上升11.8%。

 

  (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把打击重点始终指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活动,突出打击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加打击“两抢一盗”、惩治扰乱建筑工地治安秩序的“沙霸”、“石霸”、“砖霸”和打击“黄、赌、毒”活动。一批诸如周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曾爱玲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犯罪活动、陈富松等9人非法制造冰毒160公斤、龙树芳等12人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严惩,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声势和力度。

 

  (二)继续加大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力度。在高检院统一部署下,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行动,共批准逮捕走私贩私、制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偷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嫌疑人262人,提起公诉273人。这类案件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是给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的危害极大,如湖北中融实业等3家单位利用合同共同诈骗银行资金3.1亿元案;林宏弟虚开1.46亿元增值税发票、造成1980余万元国家税款流失案;德隆国际等3家单位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0亿元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98亿元案,影响到全国20多个省市的2500余家机构和32000余名个人。对这类案件,我们给予了高度重视,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三)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将审查证据作为批捕起诉工作的核心。对重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依法要求侦查机关按照公诉标准收集固定证据,对以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予采信。贯彻慎捕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直接移送起诉。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行为较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未成年犯和具有立功、自首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讲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落实到办案的每一个环节,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得到充分行使,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保证案件质量和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定期开展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估,结合目标管理,落实过错追究,不断完善办案质量的保障体系。

 

  (四)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认真办理涉检信访。在全系统推行“不督办也认真办”活动,强化岗位执法责任,努力将人民群众的诉求及时解决在首办环节;与有关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的息诉长效机制,发挥各方力量,共同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件;通过热情接待、依法审查、有情操作,推行公开听证,有效解决久诉不息的问题。2005年,未发生新的久诉不息涉检信访件。二是坚持开展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对有轻微犯罪行为决定不捕、不诉的青少年,及时组织学校、街道、家长一道开展帮教活动,定期回访,有针对性地落实帮教措施。两级院自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以来,共对877名违法青少年开展了帮教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作。检察干警深入街道、社区、乡镇,开展法制宣传,协助基层群干进行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集中整治,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进一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