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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和加强地力建设的建议
市政协常委、市民革副主委 沈翠英
2006-01-10 18:13:00  

  切实保护好耕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提高耕地质量对大力发展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农村、农业、农民”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三农”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今年初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确保稳定增产,持续增收”的工作目标。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决定》要求有效保护基本农田,加大投入,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地力,做到“总量不能减少,用途不能改变,质量不能下降。”年中,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要求。国务院一再强调保护耕地,合理的利用耕地,说明加强地力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我市在保护、利用、节约耕地方面虽然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不够规范,乱占、乱用、乱毁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耕地质量堪忧,地力水平逐年下降,质量变差,有机质含量严重下降,土壤酸化,微量元素缺乏,土壤盐渍化日益突出;施肥结构失调,用地与养地失衡,重用轻养、长用短养、大用小养的粗放经营方式过度消损土壤资源,造成土壤结构僵化,潜在肥力下降;农田土壤环境污染严重,工业“三废”的污染、农业生产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地膜、饲料的污染,对农田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我们认为,随着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在土地、耕地被占用,数量逐年减少的情况下,如何遏制耕地质量下降、地力锐减的趋势,值得各级政府高度警觉和重视,要善出良策,谋划措施,认真落实,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善始善终的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要认真按照“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和责任制”的要求,开展全面清理,明晰“红线”范围,设置定界标志,逐级验收,予以确认。要建立健全耕地数量、质量保护的责任目标和考核体系以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这项工作应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的考核之中。
  

  二、搞好“沃土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耕地质量建设推进行动。
  

  “沃土工程”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百年大计,是为农业夯实基础,增强发展后劲的一大系列工程,基础工程和惠民工程。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开展耕地质量的分等定级工作,要规范操作程序,完善评定标准,建立建全档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和完善耕地用养制度,要对农户及承包地块责任人进行培训,定期监测地块的土壤肥力升降变化,要实行奖惩制度。政府要发挥财税杠杆作用,拨款建立耕地质量建设和地力培育专项资金,实施耕地占用税专项补偿制度,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低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使耕地质量和基础地力不断提高。
  

  三、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为农民科学种田提供指导和服务。
  

  测土配方施肥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的重点使用技术。它具有保护农业资源,节省肥料成本;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健康栽培,优质高产高效等显著特点。应用这项技术一般可增产增效10%以上,深受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欢迎。当前,推广这项技术的工作力度还不大,推广面还不普遍,其制约的原因是测试经费困难,技术力量薄弱。为了做到加强推广工作,满足广大农民增收的迫切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年度推广工作计划,严格监督检查,以便推动工作的顺利进展。
  

  四、制订专项的耕地保护法,把耕地的严格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耕地保护专项法规。建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先着手制订我市的耕地保护条例,逐步进入到省、全国人大工作计划和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