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法制委员会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提高统一审议的质量、推进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作为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在今年立法任务非常繁重的情况下,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合作,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工作,对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履行好统一审议的法定职责
今年,委员会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草案)》、《〈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武汉市工会条例(草案)》、《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等9件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修改情况的汇报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是委员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今年,委员会共召开全体会议12次。委员会把依法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统一审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法规时,认真吸纳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并注意站在全局的高度,力求法规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提高立法质量。
委员会十分尊重和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在法规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都要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逐条进行研究,并予以充分吸纳。对确实不能吸纳的意见,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理由或者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个别交流,达成共识。在做出初步修改后,委员会还坚持召开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汇报修改情况,再次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内容修改较大的法规草案,还及时寄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时,有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体现武汉市的特点,解决市民夏季游泳难的问题,加强对游泳场馆建设的力度。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吸纳了这些意见,将条例(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游泳场馆的建设。游泳场馆建设应当优先纳入体育设施设置规划。在本市建设游泳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游泳场馆的经营、管理给予支持。”在审议《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时,有不少组成人员对计划用水的管理方式提出审议意见。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提出“制约权力,维护权益,强化职责,服务企业”16字修改方针,并据此对条例(草案)重点部分即第二章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当审议的法规草案的内容与上位法相悖时,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设置与上位法精神相符的规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对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提出了若干要求。委员会审议时,认为这些规定应属于中央立法范畴,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据此删去了对金融机构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具体要求,原则表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在发放信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委员会慎重对待行政许可的设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审议《〈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时,委员会提出,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审批,建议按照国务院决定取消《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中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委员会还将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作为统一审议的一个要点。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这不仅是国家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目的,也是地方立法最基本的特点和优势。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十分重视体现地方特色。一是力戒大量抄搬上位法。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武汉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草案)》、《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时,删去了法规草案中不必要的与上位法重复作出的规定。二是因地制宜地解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时,从我市实际出发,在不与上位法相悖的前提下,对我市和外地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吸纳,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同时注意尽可能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
委员会坚持实行“开门立法”,不断提高统一审议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委员会认真按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提高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途径,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常委会的要求,《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先后在《长江日报》、武汉人大网站上发布,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同时,将《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草案)》、《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武汉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草案)》分别寄送每一位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每一件法规草案都征集到市民和代表不少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征集到市民的修改意见和建议44条、代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26条。委员会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相关的法规草案作了必要的修改。有市民意见提出,《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对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的责任应当更全面,以规范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行为和维护广大乘客的权益。委员会在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从多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的经营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召开了市政府参事室、地方人大研究会、部分城区和有关方面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要求,承担了立法听证会的具体工作。8月2日,《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在武汉人民会议中心多功能厅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听取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及市民代表的意见。有20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在审议和修改条例(草案)时,认真研究了听证会的意见,吸纳了其中的合理意见。有听证意见认为,随意摆摊设点、销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但对城市中的一部分人而言,摆摊销售却是其一种谋生手段,条例(草案)对占道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应体现疏堵结合的原则。还有听证意见提出,目前社会上还存在极少数人妨碍环卫工作,甚至侮辱、殴打环卫工人的现象,建议增加有关尊重环卫工人的内容。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
三、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同做好审议法规的工作
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地方立法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因此,委员会注意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同做好审议法规的工作。
为了搞好法规的统一审议,在常委会会议一审前,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参与立法项目的选择、立法项目的调研、法规草案的起草等立法活动。一方面熟悉情况,为一审后的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另一方面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武汉市工会条例》被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后,委员会积极配合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先后召开了6次由各类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的工会组织负责人及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赴重庆、四川等地进行了考察学习。目前,《武汉市工会条例》已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委员会还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先后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武汉市审计监督条例》等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调研。
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积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审议工作。在组织座谈讨论、实地调查、研究修改等活动时,都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人参加。对在修改法规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也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委员会高度重视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在统一审议法规时,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委员会都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农村委员会在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提出增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规定。委员会在修改法规时,根据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增设了“植树造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为常委会制定好地方性法规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委员会十分注重自身建设。委员会狠抓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狠抓作风建设。宪法修正案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多次组织委员学习,研讨如何转变立法观念、立法方式,进一步提高统一审议质量。今年,常委会审议了9件地方性法规案,其中《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还进行了三审,立法工作任务的繁重是近年来少见的。委员会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开展立法调研和统一审议工作,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圆满完成了立法工作任务。
一年来,委员会依法履行统一审议的职责,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方式方法、工作作风、审议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市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今后,委员会将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转变作风,与时俱进,进一步提高统一审议的质量,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再作贡献。(网络编辑 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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