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原副区长刘希泉减刑1年

2015-05-15 08: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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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记者 裴晓兰)记者昨天获悉,曾因受贿18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因在服刑期间获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被北京市二中院裁定减刑一年。


  刘希泉于1956年出生,大学文化,是朝阳区原副区长。2012年9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希泉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法院查明,刘希泉从2008年4月至2010年国庆节前,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委常委、北京市朝阳区副区长并分管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委员会的职务便利,通过朝阳农委“小金库”收受钱款或者直接收受银行卡,总涉案金额折算成人民币为186万余元。

  判决后,刘希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11月16日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刘希泉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0日,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二中院审理。监狱提出,罪犯刘希泉在服刑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检方对此同意。法院查明,刘希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他于2013年10月,2014年4月、5月、9月,2015年1月共获表扬5次,2014年10月获单项表扬1次。

  法院认为,刘希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故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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