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歌曲赚钱爽被索赔时赔更多 老板拒不到庭 法官讲解法律条文促成调解

2017-10-25 10:30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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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安法

  如今,网络音乐播放平台维护和经营版权愈加成熟,但KTV对音乐作品的侵权却让多数人忽视。9月22日,记者从江岸区法院获悉,武汉一家KTV因侵犯13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索赔40余万,目前该案已执行调解完毕。

  KTV未经授权使用歌曲

  公证员化身顾客点歌取证

  去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发现,武汉某KTV在未经著作权人及该协会授权许可的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音乐作品,涉及侵权作品共计134首。音集协遂向江岸区法院诉请,立即停止侵犯134个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为留存证据,音集协向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2016年1月4日,2名公证员和该协会委托代理人赵先生来到该KTV,他们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点了一个包房。随后使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134首涉案歌曲,全部能正常播放。播放过程中,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赵先生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全程摄像。

  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公证书,并附封存的现场摄像光盘,以及当天消费结账后KTV出具的收据、签购单等作为公证书附件。

  点播MV与正版分秒不差

  KTV侵犯作品放映权

  “从画面到声音,分秒不差。”江岸区知识产权庭的许法官告诉记者,审理中他们将公证书所附现场摄像光盘记录,与该协会提供的DVD专辑收录的对应曲目进行比对,发现在词、曲、演唱者以及背景动态画面,均完全一致。

  为何由音集协提起诉讼,而不是著作权方呢?许法官介绍,以A歌曲为例,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系该歌曲的著作权人,该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履行“权利管理”,包括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其收取使用费,以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像这样的合同签订后,音集协将其受托管理的作品分类集结整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了一套名为《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的DVD专辑,并标明了著作权人,写明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

  许法官说,经查,本案中该KTV的确未支付任何使用费,在未获得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歌曲,用于盈利。

  KTV老板不服气

  法官上门说法促调解

  “MV人人家里都能放,我们就播一下怎么就要赔这么多!”KTV老板老徐认为,这是小事一桩,甚至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也拒不到庭。

  2016年3月,江岸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2016年5月,江岸区法院判决该武汉KTV公司立即停止侵犯134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根据被告经营规模、盈利情况、侵权歌曲知名度等综合因素,判决赔偿原告134000元。

  “开始接电话推脱,后来索性不接电话”负责执行的刘法官告诉记者,由于被告一直不履行法院判决,2016年底原告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见被告不接电话,刘法官直接找到该KTV店里,向老徐讲明侵犯著作权的严重性,并罗列相关法律条文。同时告诫其如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老徐这才意识到,他这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2017年5月,老徐主动与音集协达成调解,支付了赔偿金。

  常年办理此类案件的许法官告诉记者,仅江岸区辖区范围内,3年共有10家KTV因侵犯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遭起诉索赔,涉案歌曲共计1154件,全部为民事诉讼案件。

  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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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此案,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许颖越作进一步法律解释。

  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音乐作品常见侵权形式有哪些?

  仅就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方面而言,主要是4种侵权形式。一是网络音乐播放器未经授权播放该音乐,这是侵犯了该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二是KTV未经授权以点播音乐电视作品盈利的,这是侵犯了该作品的放映权;三是刻录光盘,这是侵犯该作品的复制权;四是对刻录光盘进行销售等发行性质行为的,这是侵犯该作品的发行权。

  以上著作权侵权行为哪些会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著作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调整,但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责编: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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