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满月 武汉两老人状告子女冷落

2013-07-31 09:12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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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人独自坐在老年公寓的房间里。本报记者 原丽阳 摄

(长江商报消息)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保障法》),争议较大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被写入法案。法律明文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今年7月1日,《保障法》正式实施,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记者调查:两位老人状告子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法规一出,不少人认为此类诉讼出现几率不会高,因为很少有老人会动用法律武器,与儿女“较真”打官司。如今“常回家看看”即将“满月”,记者通过走访武汉各级法院发现,截至目前,武汉已有两名“较真”老人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要求子女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

  7月26日,青山居民严太婆(化名)认为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向青山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子女支付自己的医药费用并每周回家看望自己。

  而在另一城区法院,早在《保障法》出台不久,就有一位老人递交诉状,要求子女“至少每两周回家探望一次自己”。

  法官表示,由于该起案件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该法院受理的首起案件,具体该如何操作,要等法院正式受理后再定,可能以调解为主。

  律师说法:执行操作是难点

  “自古忠孝两难全,精神索赔条款入法,可能并不适合实际法律操作。”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欣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后,执行力和实际操作可能会很困难。“每年回家多少次、在家待多久才合法?如果不执行该判什么罪?该怎么量刑?”他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律界定其实是很难的。

  关律师主打家庭纠纷案件多年,但老年人打赡养类的官司其实很少见。老人起诉子女,多半只是为了物质保障。他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价值很大。社会发展过程中,尊老敬老也应该改变观念,不是给老人充分的物质就足够了,还需要精神赡养。通过法律发挥的指引和强制作用,能更加引导提倡敬老的道德观念。

  关律师说,对于此类案件,最好以双方协调和商量为主,不鼓励上诉。他认为还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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